熙寧四年春,帝銳意更制,以革冗濫。燕王野上《官制改革疏》,陳弊十端,獻策凡五綱二十七目。帝大悅,詔宰執王安石、章?詳議,遂定新制,頒行天下。史稱“熙寧改制”。
其要略如下:
一、中樞鼎革。廢“使職差遣”舊弊,復三省六部實權。凡政令,皆由政事堂出,六部領之。又擢六部尚書入政事堂,兼參知政事,統攬機要。別立宣化部,與六部同列,掌文教、輿論、邦國宣諭事,以通上下之情,一中外之論。
二、銓選歸流。收中書除授之權,盡歸吏部。罷審官院,以其事屬吏部,並於諸路設分司,掌官吏考課、升黜初核。定“基層歷事制”:凡進士及第、恩蔭入仕者,必先任州縣幕職、監當等事,滿三載且課最者,方可內擢。由是,奔競之風稍戢,吏稍知民事。
三、監察一新。合御史臺、諫院爲監察院,獨立察劾,直奏天子。於諸路監司、州郡,遍設監察使,參決要務。路有“監司會議”,轉運、安撫、宣化、監察等使及知州共議,大事須聯署奏聞。地方之權,遂有制衡。
四、庠序育才。於太學立三學院:曰“文理”,傳經義,明法度,育治術之才;曰“格物”,究天文、地理、算術、工技,培強國之基;曰“軍事”,習韜略、陣戰、火器、築壘,養將帥之英。帝親領太學,以重其事。
五、事任分途。定官分爲“決策”、“執行”、“監察”三類,各明其責,相互維制。務使“權不相侵,職有專攻”。
史臣論曰:
熙寧之前,官制疊牀架屋,名實相乖,百僚束手,事權渙散。
及新制既行,六部之務畢舉,臺諫之耳目益明,州縣之滯塞得通。
更化之後,政事堂總其綱,六部行其政,監察院糾其失,宣化部導其俗,三學院毓其才。
五者環環相扣,如身使臂,如臂使指。
雖創制之初,議論未絕,然事任有歸,人知所守,冗費大省,效率倍增,實開趙宋中興之局。
或謂此舉盡出燕王野之謀。野深究時弊,所陳皆切中肯綮。
王安石得此制度之基,新法推行乃有依託;章?以能吏之才,總領實施,雷厲風行。
帝能獨斷乾綱,信用不疑,遂成此非常之功。後世論熙寧之盛,必自改制始。
蓋非變法不足以圖強,非改制不足以維變。
制度鼎新,實乃熙寧變法得以深入之筋骨,亦伏靖康前百年國勢振作之遠因。
其“防弊於未然,謀遠於未形”之思,尤可爲後世法。